| 一、 XX玩具厂诉XX玩具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系列案: |
| 本律师代理原告,经充分调查取证,公证保全证据,并申请法院证据保全,使原告在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。经中院一审、被告上诉后高院二审,判决认定被告(上诉人)抄袭了原告的作品,判令其停止侵害、公开赔礼道歉、赔偿经济损失。 |
| 二、黎XX等12户业主诉XX房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: |
| 本律师代理被告XX房产有限公司,针对原告主张的“价外收费“,逾期办理房产证问题,充分利用地方政府现行政策,积极与法院交换意见,使法院在判决时能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。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,原告不服上诉后,二审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 |
| 三、 陈XX走私普通货物案: |
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以伪报价格的方式,走私激光照排机13台,偷逃应缴税额566995.64元。
本律师经调查发现,陈系在担任广东省XX对台贸易公司珠海经营部负责人期间,以经营部的名义进行走私活动,所获利益归经营部所有,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,陈应承担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。中级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,一审以陈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(适为羁押期满)。该判决为生效判决。 |
| 四、范XX合同诈骗案: |
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范XX伙同唐XX、刘XX在经营XX公司期间,以和XX进出口有限公司合作做钢材生意为名,骗取了XX进出口有限公司1638.42万元。
本律师提出:被告人主观上无诈骗故意;两公司之间名为合作,实为融资关系;被告人客观上有能力偿还融资款项;被告人之间并无分”赃”等意见。尤其引用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》,得到法官的高度认可,写入判决书中。中级法院一审宣告无罪。该判决为生效判决。 |